如何规范走航监测系列问题?区域性地标《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》将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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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已经将走航监测作为VOCs管控重要手段,但航监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,包括有:定量数据无法用作污染物超标判定依据;走航监测实施方案不一致,难以实现执法口径统一;同一型号不同设备之间数据一致性尚待验证,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大范围的污染时空分布等。

为了先进的监测技术能有效准确地服务于科研与管理,以实现准确溯源、联合执法,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、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、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起草编制了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》。

据悉,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》的制订是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》,实现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。为确保标准符合适用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等原则,起草组还引用了HJ/T 55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》、HJ 194《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》、HJ 759《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、HJ 1010《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等规范性文件。

阅读《标准征求意见稿后》可知,本文件规定了利用走航监测技术测定环境空气、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,结合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分布的方法原理、仪器性能要求、监测实施方法及质量控制方法。标准中显示,如在走航监测发现高值点位时可开展定点监测与苏玛罐采样,并利用手持风向风速仪辅助判断污染扩散来源;针对光化学污染监测的,可配备常规污染监测设备,与走航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综合分析;针对环境执法、应急监测的,可配备便携式GC-MS,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种类与浓度,并对走航监测数据进行补充。

2020年11月28日 16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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